金圆股份及相关当事人拟受罚 适格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金圆股份(000546)1月1日晚公告,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吉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此前,金圆股份曾于2024年11月2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赵辉立案。
金圆股份2024年9月21日公告,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董事长、总经理赵辉的书面辞职报告,赵辉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同时一并辞去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赵辉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2024年12月11日,金圆股份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赵辉通知,金华市公安局于12月10日出具《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12月10日起算。赵辉目前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不存在重大影响。
据金圆股份最新公告,金圆控股为金圆股份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29.78%;赵辉为金圆股份实际控制人、金圆控股董事长。根据2005年修订、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金圆控股、赵辉为金圆股份案涉期间的关联人。
2023年10月至12月,赵辉组织、策划、安排方光泉等人进行资金流转,以支付货款名义将金圆股份4.07亿元资金转至供应商,最终上述资金流入金圆控股,用于偿还金圆控股欠金圆股份的往来款。上述行为构成对金圆股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用期间为2023年10月30日至2024年1月3日,累计占用金额4.07亿元,占金圆股份当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6%,占金圆股份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7%。金圆股份迟至2024年4月19日才通过临时报告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2024年4月24日,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前述4.07亿元占用资金及占用利息109.67万元已归还。
吉林证监局认为,上述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但金圆股份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临时公告,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吉林证监局拟决定对金圆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赵辉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责任人处以50万元罚款。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公告等材料,适格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金圆股份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3年10月30日至2024年4月19日期间买入该股票,且在2024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