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又有多地出台购房支持新政。
3月28日,浙江义乌发布购房新政,包括实施首次置业购房补贴、实施多孩家庭购房补贴、加大公积金支持购房力度等。
3月27日,安徽省发文提出提振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其中提出,加大商品房促销力度。全面取消住房限制性措施,严格落实住房消费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市推出阶段性购房补贴、购房消费券、“以旧换新”等促销政策。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实施差异化购房信贷支持政策,全面放开异地贷款、“商转公”。
同日,山东青岛发布公积金购房支持新政,其中提出,公积金贷款购买青岛市商品房现房,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10%;延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年龄上限;多子女家庭在购房所在区(市)购买家庭第二套自住房,按首套房政策执行。
义乌发布购房新政
3月28日,据“义务发布”微信公众号消息,义乌市城市品质提升行动联席会议发布了《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性需求购房的通知》。
其中提出,实施“住有所居”首次置业购房补贴。个人及配偶名下在义乌市行政区域内无商品住房的(以不动产登记和网签备案为准),购买建筑面积小于150㎡且预(现)售备案总价不超过350万元的一手新建商品住房,给予1000元/㎡补贴。
同时,实施多孩家庭购房补贴。符合国家全面两孩、三孩政策实施后生育的多孩家庭,购买一手新建商品住房时给予补贴。其中:两孩家庭每套补贴10万元,三孩家庭每套补贴20万元,每个家庭仅可享受一次。“住有所居”首次置业和多孩家庭购房补贴可叠加使用,每套补贴总额度不超过25万元。
另外,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购房力度。缴存职工家庭购买二手房的,允许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带押过户”业务。
此外,鼓励国有企业开展“集聚权益换购商品住房”“共有产权商品房”“以旧换新”等活动。
上述通知还提出,2025年12月31日前在义务市佛堂镇、苏溪镇、上溪镇、义亭镇、大陈镇、赤岸镇购买一手新建商品住房且暂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购房人,凭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可在该商品住房所在镇学校排序入学。加大城市有机更新货币化安置凭证的支持力度,城市有机更新货币化安置凭证可用于购买本地取得预售许可且未经备案的一手新建商品住房(含商住混合垂直商品房)。适应高品质居住需要,完善标准规范,对建筑结构、消防安防、规划设计等进行优化调整,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好房子”。培育和发展保障性住房,鼓励企业收购或自持转化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
安徽发文提振住房消费
3月27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细化政策举措》,其中第一项举措就是提振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
其中提出,加大商品房促销力度。全面取消住房限制性措施,严格落实住房消费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市推出阶段性购房补贴、购房消费券、“以旧换新”等促销政策,按季开展“线上+线下”商品房展销活动。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实施差异化购房信贷支持政策,全面放开异地贷款、“商转公”。制定完善相关标准,配合自然资源部门优化住宅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条件,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好房子”,开展保障性住房“好房子”建设试点。强化省级政策指导,编制房地产政策“白皮书”,加强正面宣传引导,稳定市场预期。
同时,推进存量商品房去库存。停止新建安置房,大力推行“房票”等货币化安置方式,鼓励各地加大“房票”优惠力度和覆盖范围。有序推进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支持有条件的城市探索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租购同轨”人才住房,以及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用房。加力争取专项借款、专项债券等政策,支持城中村和城市危旧房改造。科学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动供需匹配、供需均衡。
另外,推动“白名单”项目扩围增效。动态梳理项目融资需求,分批将存量住房开发贷款项目通过备案流程纳入“白名单”,常态化做好新增住房开发贷款项目纳入“白名单”工作,推动暂不符合贷款条件项目的相关问题修复,保障合规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力争全省“白名单”授信总规模保持在1700亿元以上。扎实做好“保交房”收尾工作,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青岛发布公积金购房支持新政
3月27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其中提出,实施商品房现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缴存人购买青岛市商品房现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贷时计算的贷款额度可上浮10%,且可以与青岛市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叠加使用,叠加后贷款最高限额为150万元。
同时,调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年龄上限。贷款到期日男性不超过68岁,女性不超过63岁,或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另外,加大多子女家庭购房支持。青岛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子女家庭,在购房所在区(市)购买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认定,执行首套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