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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行业利弊共生引关注 专家建议加大力度规范引导行业良性发展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报告显示,在网购的诸多形式中,网红带货、店主直播等多种形态网络直播涌现,虚假宣传、质量“翻车”、退换货困难等诸多问题近来成为投诉热点。2024年直播带货投诉举报案40.2万件,同比增长19.3%。直播带货是一种新型商业营销模式,畅通了商品的销售渠道,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提供了便利,赋能产业链上下游,催生了就业机会。但记者调查发现直播带货行业出现了一些乱象。多位受访人士表示,希望国家监管部门加大联合监管力度,规范直播带货行为,促进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乱象一:顶流主播“频翻车”,消费者依然“爱”主播?直播带货已经成为电商领域的重要趋势,很多消费者也习惯了在直播间购物。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湛江尚方舟食品等多家公司为增重牟利,往虾仁中超量添加保水剂。这些保水剂长期食用,将危害人体消化系统和心血管系统。这些“问题虾仁”曾被顶流主播董宇辉和李佳琦在直播间大力推荐。董宇辉直播时称虾仁“配料干净”“比我手指都大”;尚方舟公司生产的“正大白对虾仁”,外包装则印上“李佳琦直播间推荐”的标签。对于“问题虾仁”被曝光,李佳琦公司回应称,该产品上播前,进行了多项前置合规审核,其中要求提供虾仁磷酸盐检测报告。品牌提供的检验报告显示,该产品多聚磷酸盐含量低于国家标准要求。与辉同行公司称,事情还在调查中。但为了避免消费者担忧,第一时间下架了全部虾仁相关的商品,目前将按照“退一赔三”的金额先行为消费者进行售后服务。除了上述问题,有的直播间销售的产品连质检报告、鉴定证书都是假的,有的直播间甚至销售违禁品。去年7月,知名打假人王海曝光小杨哥、李佳琦“用假鉴定证书卖假和田玉”,相关部门对出具假鉴定证书者处罚10万元。毛燕窝未经消杀我国禁止销售,却出现在多个直播间。有媒体从直播间买样送检,结果严重超标。“喜欢顶流主播的消费者像被灌了迷药一样,顶流主播被曝光后丝毫没影响他们在直播间消费的热情。”一家实体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问题虾仁”事件后,顶流主播在卖货的一分钟内,连商品的特征都没讲清楚,其直播间竟然能涌入超5000万人次,成交量可观。而自己运行多年的网店,一年的关注人群还不到20万人。消息人士透露,传统商场渠道费用仅占营收30%左右。但他们支付给抖音顶流主播和直播平台费用占营收30%,此外还需花钱向直播平台购买流量、额外单独支付给主播一些打赏费。这些费用总计已超过了传统商超渠道营销费用。他说,顶流主播在流量的加持下,瞬时卖货成交量非常可观,因此,企业争抢着与顶流主播合作。一些顶流主播收入远超许多上市公司营收,“原本是一个工厂养一万个工人,现在却变成一万个工厂养一个主播”。《2024年度中国网络主播净收入排行榜》显示,顶流主播年收入动辄上十亿。乱象二:“虚假宣传、夸大宣传”泛滥,直播间食品变“神药”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说,直播带货过程中虚假或者夸大宣传的问题最突出。近日,上海市消保委联合上海市营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成立了由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营养科、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新生儿科组成的专家团队,对直播平台销售的产品进行调查。据悉,调查监测了主流电商平台的100个直播间,随机选取了100个相关产品。在一个直播间中,主播宣传所谓的一个控糖复合片。主播不敢说糖是蔗糖的“糖”,把这个糖改成了“瑭”,叫控“瑭”某某复合品。主播在直播中说,四盒是一个完整的周期,四盒吃完你就是一个普通人了。上海市消保委副秘书长唐健盛指出,任何食品都不能替代药物治疗,擅自宣称停药,可能会延误患者的规范治疗。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法治研究会、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联合发布的《“三品一械”直播带货消费调查报告》显示,不少主播在直播间宣传普通食品的保健或治疗功效,让消费者误以为是保健食品或药品。“三品一械”指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医疗器械。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法治研究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主播宣传推荐“三品一械”产品行为并未纳入有效监管,导致网络直播虚假宣传、违规广告代言等侵权问题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扰乱了网络市场交易秩序。乱象三:消费者退换货困难,直播间“上午开店、下午闭店”据报道,深圳的刘女士落入直播间“藏品暴富”陷阱,一年多时间里在多个直播间购买藏品花费达35万元。然而,当她想要退货时却无迹可寻,不少商家提供的电话是空号或无人接听,有些商家则已闭店。上海消费者婉清反映,看到“邮乐优选”直播间主播身着中国邮政制服,误以为是“中国邮政”在直播,买了一款宣称“新西兰进口”的“口服司美格鲁肽”减肥产品。到货后她发现,配方并不含任何与司美格鲁肽有关的成分;服用一段时间后身体不适,联系商家退货遭拒;再找该直播间时已搜索不到了。一位行业资深人士透露,上述情况在营养保健品直播中并不少见。一些国内商家在海外注册大量的膳食补充剂品牌,入驻直播平台开店直播。由于消费者投诉多,商家往往每隔两三个月就关店,再换个“马甲”开新店卖新品牌,因此消费者很难找到商家售后维权。“那些在抖音和快手上卖假货的直播间,担心消费者找上门,上午开店、下午关店,打一枪换一地。”消息人士告诉记者,由于直播带货行业不规范、平台方潜规则多,九成主播都在亏本,只有顶流主播和少量中部主播能盈利。因此,卖假货成为一些中小主播生存之道。人民网“人民投诉”公布过一组数据,直播带货投诉量最高的前三类分别是,售后与承诺不符占61.7%、退货退款难占50%、夸大(虚假)宣传占41.1%。“直播主播仅负责卖货几分钟内的事,其他什么都不管。”上述那位负责人说,直播带货售后差、退货难本质上是责任链条断裂。对消费者来说,收货才是服务的起点。商品一旦出现问题,负责的企业可能就给消费者退货;不负责任的企业干脆与主播“踢皮球”,消费者也因此退货无门。乱象四:“围猎”未成年人,警惕新型“互联网赌场”直播带货行业还瞄准了未成年人。拆卡是当下中小学生中流行的一种社交游戏。为了集齐某套主题的动漫卡,玩家整盒买卡包,等级越高的卡片拆到的概率越小。去年底,央视曝光直播间拆卡的消费陷阱,大批“10后”未成年人沉溺其中。三亚的陈女士反映,14岁女儿小凡在直播间拆卡已花费上万元,想要退款遭拒绝。业内人士指出,虽然相关部门要求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购买盲盒类商品,即便少量直播间也标注了“未成年人禁止下单”的提醒,但直播间内却没有相应的消费者身份核验机制。当直播间弹幕飘过“某某就是一个小女孩”“边写作业边看”等评论时,主播也没有做出提醒未成年人禁止购买的举动,反而通过各种套路变相诱导玩家下单。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子殷指出,参与直播拆卡获得稀有卡等高价值卡牌,这样的概率游戏会让身心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觉得刺激而沉迷不已,获得类似赌博般的快感。乱象五:钻政策空子,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据微信视频号和小红书的一些博主爆料,华帝等多个家电品牌的直播间出现涉嫌“骗补”“套补”的行为。华帝烟机灶具直播间的主播,让外地消费者下单时先填深圳地址,领取补贴后再改为自己的真实地址。此举看似消费者占便宜,实际上成为商家套取国家补贴的“工具人”。除骗取国家补贴外,涉嫌逃税的行为也频频出现在直播带货行业。直播带货由于即时性、数据不透明、很少开发票等原因,监管难上加难。“一些中小主播利用监管难度隐匿真实收入,以个人身份接活不交税,钻政策空子偷逃税。还有一些在‘税收洼地’的地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利用核定征收政策,把最高税率45%的个人所得税转为企业所得税,税率可降至5%左右。”业内人士指出。4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曝光了网络主播乐传曲(网名:曲曲大女人)偷逃税款案件。该主播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销售收入,以及将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等手段偷逃税款。乐传曲在几大平台都有直播间,从事卖书、咨询等业务。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表示,网络直播从业人员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既为“粉丝”作示范,又让“粉丝”更踏实。平台企业也应认真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督促协助平台主播依法依规办理纳税申报,为直播行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据悉,相关部门已开始着手治理直播带货的违规行为。2024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通报了八起典型主播偷逃税案件。2025年1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通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3月16日,中办、国办发布的《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明确提出,规范网络销售、直播带货领域不合理经营行为。业内专家建议,当前可通过完善法律和制定行政法规等方式,进一步明确网络直播带货等新业态中不同主体、不同行为的法律属性和责任义务,从而为监管部门提供明确的监管依据。此外,监管部门还要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促进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经济参考报)
直播带货
虚假宣传
产品质量
经济参考报
04-03 21:31
税收征管法修订稿今起征求意见,更好顺应数字化时代发展要求
人民财讯3月28日电,3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开始正式公开征求意见。记者发现,“电子”“信息”等字眼反复出现,“确立电子凭证、电子资料法律效力”“规定平台企业信息报送和办理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纳税申报”等新制度引人注目。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认为,税收征管法修订,顺应数字化时代发展要求,进一步巩固近年来税收征管改革成果,有利于促进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在社会公众看来,购物时取得电子发票,出行时不用在火车站排队打印纸质报销凭证,是税务数字化最直观的表现;在很多企业,电子凭证、电子资料,会计智能化、无纸化、数据化等,已经司空见惯。安徽昶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张德军认为,《征求意见稿》确立电子凭证、电子资料的法律效力,打消了社会对于电子凭证入账和纳税人报送电子资料的合法性顾虑,大大降低了企业合规经营成本,也为企业数字化转型,加强社会联通创造了有利条件。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促进平台经济健康规范发展。近年来,网络直播、电子商务等新经济新业态不断涌现,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壮大,成为经济发展重要引擎,但一些企业反映,个别商户为在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意竞争甚至利用分拆收入等手段偷逃税款,扭曲了市场的真实供需关系,侵害了依法纳税企业的合法权益。将电子商务平台及其他网络交易平台报送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涉税信息的规定写入法律,明确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办理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纳税申报等相关涉税事宜,有利于推动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数字化,目的在于提高效率,初心在于惠民利民。《征求意见稿》将税务部门近年来数字化改革成果和便民办税服务举措固化为法律,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如明确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实时共享能够取得的资料、信息,不得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重复提供;实行纳税人识别号和实名办税制度,简化资料提供等。记者从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了解到,2024年上线全国统一规范的新电子税务局,创新拓展智能服务场景,实现96%的办税缴费事项网上办,纳税人平均办税时间缩短20%。《征求意见稿》明确税务机关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纳税人提供便捷办税服务,税务机关将运用税收大数据持续开展税收政策精准推送,不断优化智能申报方式,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到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记者注意到,加强税收大数据应用、深化智慧税务建设等条款出现在《征求意见稿》中。如,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运用涉税大数据评估应纳税额,实施风险应对。税务总局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副局长李志表示,税务机关运用涉税数据开展风险分析,可以将监管力量主要配置于税收风险较高的主体、环节、领域,避免对多数无风险纳税人的不必要打扰,减轻纳税人负担。将近年来税务机关风险管理实践探索形成的有效制度措施上升到法律层面,并通过法律对其加以规范,有利于进一步推进精确执法、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社会公众特别关注的信息安全问题,《征求意见稿》专门做了制度安排,税务机关也有可靠的技术保证。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纳税人信息安全是有充分保障的,税务机关获取信息范围限定在“与税收有关的信息”,不会过度采集;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税务机关对依法获取的涉税信息只能用于征收管理用途,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披露。(人民日报)
税收征管法
数字化
电子凭证
人民日报
03-28 17:06
胆子太肥!冒充中基协,向机构开出近亿元罚单!协会严正声明
3月2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严正声明》,有不法分子通过伪造协会印章、公文等方式,假冒协会名义对外发布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告,协会对此予以强烈谴责。中基协竟然遭遇了“李鬼”,有人(机构)竟明目张胆地发布公告,对某机构处罚9593.07万元,还责令在3月19日完成缴纳,胆子实在太肥了。有法律人士指出,不法分子早就盯上了私募行业,不少私募都被冒名实施诈骗,私募机构须警惕类似的金融骗局。作为行业自律组织,中基协并不会对行业机构采取罚款、禁止出金、冻结账户等处罚或限制措施。冒充中基协处罚私募周一,中基协发布严正声明称,近日接到举报,有不法分子通过伪造协会印章、公文等方式,假冒协会名义对外发布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告,或者冒用协会名义发布采取罚款、关闭出入金通道、账户冻结等处罚或限制措施的文件。相关行为严重影响协会形象和声誉,扰乱基金行业秩序,损害行业机构与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协会对此予以强烈谴责,并声明如下:协会并未发布过相关公告,其所盖公章系伪造,“罚款、关闭出入金通道、账户冻结”等均不属于协会纪律处分措施,协会不会也无权对行业机构及投资者采取前述罚款等处罚或限制措施。请行业机构和广大投资者务必提高防范意识,注意辨别判断,谨防上当受骗。如发现不法行为,请及时收集保存证据,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协会敦促有关机构和个人立即停止伪造协会印章、冒用协会名义等行为,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中基协还附上了冒充协会盖章的假通知。假通知显示,公告日期是3月16日,处罚金额9593.07万元,违规行为是内幕交易,还责令3月19日之前完成缴纳,不法分子企图一笔就诈骗上亿元。协会官网显示,其主要职责中涉及处罚措施的包括: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显然,中基协并不会对行业机构采取罚款、禁止出金、冻结账户等处罚或限制措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瀚律师告诉券商中国记者,其实不法分子早就盯上了私募行业,但此前更多是冒用知名私募管理人的名义在一些网络直播间对投资者实施公开宣传,进而实施诈骗。近期出现的冒用行业协会名义实施诈骗的,过往也曾有相关案例,但其实广大机构只要了解一个法律原理就可以避免上当受骗。“那就是,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其能对其会员实施处罚的措施基本为名誉类或限制展业类的,比如警告、行业内谴责和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由于协会属于行业自律组织,并非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并无行政执法权,所以一旦收到某个行业协会发出带有罚款金额的处罚决定时,基本可以断定就是骗局。”许瀚说。私募业加速洗牌在行业门槛提升、违规清退的强监管背景下,私募行业正在加速洗牌。中基协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3月17日,私募管理人数量降至19995家,自2017年7月以来首次低于2万大关,而就在上个月证券私募管理人数量也跌破8000大关。回溯历史,自2014年开启登记备案制度以来,私募管理人数量于2016年一季度达到25901家的峰值后波动回落,2022年2月存续机构为24683家,此后进入持续下降通道,至今已累计减少超4600家。今年1月,中基协注销了277家机构,2月注销24家,前两个月合计注销301家私募管理人,办理通过的机构合计仅19家,注销速度远超新增速度。随着管理人数量重返“1时代”,私募行业也从“量的扩张”转向“质的提升”,在穿透式监管的背景下,合规成为私募基金的生死线。(券商中国)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私募行业
诈骗
券商中国
03-25 07:37
国新办,最新发布!外交部发声!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4日发布《中国的芬太尼类物质管控》白皮书。白皮书除前言和结束语外分为七个部分,分别是科学准确界定芬太尼类物质,保障合理用药与严格管制双管齐下,依法严厉打击芬太尼类物质犯罪,严格芬太尼类物质前体管控,加快推进科技手段研发应用,多措并举提升整体管控效能,推进芬太尼类物质全球共治。白皮书指出,近年来,中国高度重视芬太尼类物质管控,未雨绸缪、统筹谋划,综合施策、系统治理,严格监管芬太尼类药品,严密防范芬太尼类物质滥用,严厉打击走私、制贩芬太尼类物质及其前体化学品违法犯罪,取得明显成效。中国加强国际禁毒合作,务实开展对话交流、联合侦查和经验分享,推动建立平等互信、合作共赢的合作关系,与包括美国在内的有关国家在应对芬太尼类物质及其前体问题方面深入开展合作并取得明显成效。白皮书介绍,中国将芬太尼类药品纳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对有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和出口环节实行严格管制。中国积极推进芬太尼类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综合利用电子标签、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手段,对芬太尼类药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进出口各环节进行动态全程监控、闭环管理,进一步有效防范芬太尼类药品流失。中国积极应对芬太尼类物质问题的新挑战,综合采取增加列管品种、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查缉力度、创新管控手段等措施,最大限度防范芬太尼类物质发生滥用,最大限度打击整治芬太尼类物质违法犯罪活动。白皮书指出,中国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认真履行国际禁毒义务,坚持责任共担、全面均衡原则,倡导各国互帮互助、共建共享,反对相互指责、推卸责任,在做好自身禁毒工作的同时,坚定维护现行国际禁毒体系,全面深度参与国际禁毒领域重要决策,积极为毒品问题全球共治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随后,外交部发言人就中方发布《中国的芬太尼类物质管控》白皮书答记者问。外交部表示,中方发布《中国的芬太尼类物质管控》白皮书,从芬太尼类药品管控、严打芬太尼类物质犯罪、严格芬太尼类物质前体管控、科技手段研发应用、提升整体管控效能、芬太尼类物质全球共治等方面,对中国管控芬太尼类物质所做大量工作、创新经验等进行了权威阐述,有助于各界人士和国际社会全面、深入、客观了解中方有关立场、举措和成效。中国始终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一如既往认真履行国际禁毒义务,深度参与国际禁毒事务,全面推动毒品问题全球共治,为同世界各国携手应对芬太尼问题新挑战作出了不懈努力,有关成效有目共睹。事实胜于雄辩。美国在芬太尼问题上散布各种谎言,对华抹黑、甩锅、推责,执意以芬太尼为由对中国输美产品加征关税,毫无道理、损人害己。中方立场很明确,我们愿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同美方开展务实合作,但坚决反对美方以芬太尼问题为借口对华施压、威胁和讹诈。奉劝美方尊重事实,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作出正确选择。全文如下:中国的芬太尼类物质管控(202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目录 前言 一、科学准确界定芬太尼类物质 二、保障合理用药与严格管制双管齐下 三、依法严厉打击芬太尼类物质犯罪 四、严格芬太尼类物质前体管控 五、加快推进科技手段研发应用 六、多措并举提升整体管控效能 七、推进芬太尼类物质全球共治 结束语前言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治理毒品问题事关人类前途命运。当前,国际毒潮持续泛滥,全球毒品种类、产量、滥用人员不断增多,对人类生存发展构成严重威胁。近年来,以芬太尼类物质为代表的合成毒品问题来势凶猛,给国际社会带来的危害日趋严重,给全球毒品治理带来新挑战。特别是一些国家因芬太尼失控引发严重社会问题深刻警示,如果对芬太尼类物质防范不严、管控不力,导致其泛滥蔓延,将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华民族曾经饱受毒祸之害,中国人民对毒品有切肤之痛。新中国成立后,坚持不懈开展禁毒斗争,锲而不舍解决毒品问题。近年来,中国高度重视芬太尼类物质管控,未雨绸缪、统筹谋划,综合施策、系统治理,严格监管芬太尼类药品,严密防范芬太尼类物质滥用,严厉打击走私、制贩芬太尼类物质及其前体化学品违法犯罪,取得明显成效。中国加强国际禁毒合作,务实开展对话交流、联合侦查和经验分享,推动建立平等互信、合作共赢的合作关系,与包括美国在内的有关国家在应对芬太尼类物质及其前体问题方面深入开展合作并取得明显成效。中国加强芬太尼类物质管控,是防范新型毒品潜在危害的有效措施,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福祉的禁毒理念,彰显了积极参与全球毒品治理,推动毒品问题全球共治,维护全人类健康、安全和福祉的责任与担当。为全面介绍中国管控芬太尼类物质工作及取得的成效,分享中国创新管控经验,特发布此白皮书。一、科学准确界定芬太尼类物质芬太尼是可作用于生物体内的阿片受体、从而产生麻醉和镇痛作用的物质,属新型强效麻醉性镇痛剂,效果可达吗啡的100倍,常用于中到重度疼痛治疗,是联合国管制的麻醉药品。芬太尼最早由比利时的药理学家保罗·杨森于1960年合成,随后在比利时杨森制药公司生产,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在欧洲被广泛使用,美国于1968年批准芬太尼用于医疗用途。此后,舒芬太尼、瑞芬太尼和阿芬太尼先后研发上市,与芬太尼一起成为目前国际社会用于医疗用途的4种芬太尼类药品,常用剂型有注射剂、透皮贴剂、舌下片剂、鼻腔喷剂等。通过简单修饰芬太尼化学结构上的某个原子或基团,即可得到与芬太尼结构类似、作用相近甚至更强的芬太尼衍生物。这些物质绝大多数系不法分子从制药公司发表的学术文章中检索出来,或者为规避法律管制而设计出来,目前全球已发现滥用的芬太尼类物质有近百种,其潜在数量可能高达成千上万种。除4种芬太尼类药品外,其余的芬太尼类物质均未发现具有医疗价值,多与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混合滥用,使人产生阿片类毒品的欣快感,同时其麻醉镇静作用会影响滥用人员的中枢神经系统,超剂量使用可导致昏迷、呼吸抑制甚至死亡。中国于2019年4月1日发布的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管公告中明确,“芬太尼类物质”是指化学结构与芬太尼(N-[1-(2-苯乙基)-4-哌啶基]-N-苯基丙酰胺)相比,符合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的物质:使用其他酰基替代丙酰基;使用任何取代或未取代的单环芳香基团替代与氮原子直接相连的苯基;哌啶环上存在烷基、烯基、烷氧基、酯基、醚基、羟基、卤素、卤代烷基、氨基及硝基等取代基;使用其他任意基团(氢原子除外)替代苯乙基。中国创新引入“类物质”的概念,严谨、科学地明确了“芬太尼类物质”的法律定义,既保证该定义涵盖需要列管的所有品种,为打击和惩治芬太尼类物质毒品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又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医药、工业、科研等领域合法需求的影响。芬太尼类物质是通过化学合成得来的,用来制造芬太尼类物质的化学原料统称为芬太尼类物质的前体。化学物质的合成路线具有多样性,可选择性、替代性较强,近年来芬太尼类物质前体不断变化,品种持续增多。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英文简称“4-ANPP”)和N-苯乙基-4-哌啶酮(英文简称“NPP”)是合成芬太尼类物质的两种最直接前体,2017年3月第60届联合国麻醉品委员会将其纳入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下简称《1988公约》)附表一予以管制,同年中国将其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予以管制。随着4-ANPP和NPP两种芬太尼类物质前体被纳入管制,不法分子为逃避法律制裁,研究更新合成工艺,使用4-(N-苯基氨基)哌啶(英文简称“4-AP”)、1-叔丁氧羰基-4-(N-苯基氨基)哌啶(英文简称“1-boc-4-AP”)、N-苯基-N-(4-哌啶基)丙酰胺(英文名称“Norfentanyl”)和4-哌啶酮(英文名称“4-piperidone”)、1-叔丁氧羰基-4-哌啶酮(英文简称“1-boc-4-piperidone”)等多种前体合成芬太尼类物质,给打击走私和制贩芬太尼类物质前体犯罪带来挑战。二、保障合理用药与严格管制双管齐下目前,在中国作为药品批准上市的有芬太尼、舒芬太尼、瑞芬太尼和阿芬太尼4种芬太尼类药品,且仅有透皮贴剂和注射剂两种剂型。20世纪70年代,中国开始批准生产医疗使用的芬太尼类药品:1974年批准生产芬太尼注射液,2003年批准生产瑞芬太尼注射液,2005年批准生产舒芬太尼注射液和芬太尼透皮贴剂,2020年批准生产阿芬太尼注射液。与吗啡、哌替啶等传统的阿片类药物相比,上述芬太尼类药品具有起效快、药效强、作用时间长、不良反应少、麻醉恢复快等优点,被广泛应用于手术麻醉诱导和维持、术后和分娩镇痛、缓解癌痛等治疗,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合理用药的可及性。据统计,芬太尼类药品已占中国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市场份额的66%左右。中国将芬太尼类药品纳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对有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和出口环节实行严格管制。——生产环节实行企业定点和年度计划管理。目前,中国批准5家芬太尼类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分别是宜昌人福药业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工业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江苏恩华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有关企业须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配备完善的人防、物防、技防安全管理设施,并须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年度计划组织生产,定期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芬太尼类药品的生产、销售和库存等情况。2023年,中国企业生产芬太尼原料药9.89公斤、舒芬太尼原料药4.702公斤、阿芬太尼原料药5.805公斤、瑞芬太尼原料药64.572公斤,共计84.969公斤。另外,2006年,中国批准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1家芬太尼类药品进口企业,只限于进口芬太尼透皮贴剂一种剂型。——经营环节实行企业定点和限定流通管理。目前,在中国取得定点经营资格的芬太尼类药品经营企业有全国性批发企业3家,分别是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药控股有限公司、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区域性批发企业626家(2023年度)。芬太尼类药品生产企业将芬太尼药品销售给3家全国性批发企业,再由各省级区域性批发企业购进后配送至本省区市的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芬太尼类药品。2023年,中国国内销售包括2022年库存在内的芬太尼原料药20.86公斤、舒芬太尼原料药5.21公斤、阿芬太尼原料药6.84公斤、瑞芬太尼原料药63.06公斤。中国迄今未发现芬太尼类药品在生产、流通环节流失案件。——使用环节严格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措施。中国对芬太尼类药品使用严格管理,医疗机构实行医生开具处方、患者实名登记、双人双锁、“凭旧领新”等管理制度,严防发生流弊案件。同时,加强执法与管理部门信息沟通,及时发现问题和薄弱环节,堵塞管理漏洞。2017年至今,中国国内破获3起贩卖芬太尼类药品案件,未发现向境外走私、贩卖芬太尼类药品情况。——出口环节实行许可证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芬太尼类药品的出口贸易实行许可证制度,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主动与进口国主管部门开展国际核查,每批出口贸易须经进口国主管部门确认合法性后,再核发麻醉药品出口准许证。目前仅有宜昌人福药业有限公司出口芬太尼类药品。2023年,中国出口芬太尼类药品9.766公斤,主要出口至亚洲的韩国、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拉美地区的智利、巴拿马、哥伦比亚、巴拉圭以及欧洲的波兰、德国、法国等国家,未向北美地区出口过任何品种和任何剂型的芬太尼类药品。中国积极推进芬太尼类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综合利用电子标签、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手段,对芬太尼类药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进出口各环节进行动态全程监控、闭环管理,进一步有效防范芬太尼类药品流失。三、依法严厉打击芬太尼类物质犯罪中国积极应对芬太尼类物质问题的新挑战,综合采取增加列管品种、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查缉力度、创新管控手段等措施,最大限度防范芬太尼类物质发生滥用,最大限度打击整治芬太尼类物质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增列品种。中国积极履行联合国《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缔约国义务,根据国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有关规定,将联合国决定列管的物质及时纳入国内管制。在2013年版《麻醉药品品种目录》中,列管13种芬太尼类物质。在《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中,2015年10月列管乙酰芬太尼等6种芬太尼类物质;2017年3月列管卡芬太尼、呋喃芬太尼、丙烯酰芬太尼和戊酰芬太尼4种芬太尼类物质;2018年9月列管四氢呋喃芬太尼和4-氟异丁酰芬太尼2种芬太尼类物质。截至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前,中国已列管芬太尼类物质25种,超过当时联合国列管品种。——创新整类列管。中国积极探索毒品治理之路,在应对芬太尼类物质问题上,站在维护全人类健康、安全和福祉的高度,积极回应国际社会关切,在国内现实危害并不突出的情况下,未雨绸缪、提前防范应对新型毒品的潜在风险与危害。2019年4月1日,中国发布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管公告,并于当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成为全球范围内第一个对芬太尼类物质实施整类列管的国家。中国对芬太尼类物质的整类列管,较其他国家的类似物列管、骨架式列管、临时列管等机制更为科学、更为严格、范围更广。而且,制定实施《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管实施方案》,加强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综合采取监测预警、日常监管、执法打击、宣传教育等多种措施,有效加强了对此类物质的管控。——完善法律保障。经过大量的文献调研、科学实验、专家论证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制定办理涉芬太尼类物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等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制定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安部制定发布芬太尼类物质依赖性折算表,明确涉芬太尼类物质犯罪的立案追诉和定罪量刑标准,为有关执法司法工作提供依据和保障。——保持严打高压。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活动,2019年5月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管后,公安部连续3年组织开展打击制贩芬太尼类物质等新型毒品犯罪专项行动;2023年,组织开展芬太尼类物质专项清理行动,会同海关部门加大对重点口岸出口货物、物品的查缉力度,着重查验出口重点国家的货物、物品;会同国家邮政局深入开展寄递物流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压实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寄递企业主体责任,建立联动查缉机制,强化情报研判和专案侦查。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管后,中国未再查获向境外走私、贩卖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加强网上清理。针对不法分子在网络平台发布芬太尼类物质及其前体违规销售信息的情况,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督促互联网化工平台落实用户实名注册、信息发布审核、网上信息巡查、有害信息处置报告等制度,严禁发布可疑化学品的销售信息,发现问题或线索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公安机关组织开展网上涉芬太尼类物质及其前体化学品清理整顿,截至2024年6月,共屏蔽删除违规广告信息14万余条,关闭整改网络平台14个。四、严格芬太尼类物质前体管控中国建立了完备的易制毒化学品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形成了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为基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为支撑的法规体系。公安、商务、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海关、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对芬太尼类物质前体增加列管,对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出口活动进行监管。——科学实施列管。综合考虑社会生产需要和流失风险隐患,及时将可能用于制造芬太尼类物质的化学品纳入易制毒化学品监管范畴。中国已列管4-ANPP、NPP、4-AP、1-boc-4-AP、Norfentanyl等5种芬太尼类物质前体,联合国2024年之前纳入管制的芬太尼类物质前体已经全部完成列管。2024年联合国纳入管制的4-piperidone、1-boc-4-piperidone,正在推进国内列管工作。——分级分类监管。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4-ANPP和NPP按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企业申请生产、经营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申请运输的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4-AP、1-boc-4-AP、Norfentanyl按照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生产企业须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经营企业须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购买和运输活动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许可。——严格出口监管。对已列管5种芬太尼类物质前体实施严格的审批许可和国际核查制度。商务部审批出口许可证前,先由公安部通过国际麻醉品管制局出口前通知书(PEN)系统,向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发送核查请求。商务部在收到确认合法性的核查结果后,依法为相关企业办理出口许可证。出口时,海关部门依据企业申报和提供的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上述5种芬太尼类物质前体列管以来,未发现国内企业申请出口记录。——实现信息化闭环式监管。建成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供企业免费使用,实现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数据“一张网”运行。公安部等11部门出台《关于建立易制毒化学品信息化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推进建立易制毒化学品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监管制度,实现对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进出口各环节的动态全程监控。同时,注重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实行信用等级管理,促进企业自律。随着国际社会对《1988公约》相关规定执行程度不断提高,管制的化学品愈发难以获取,境外不法分子不断更新制毒工艺,更多使用非列管化学品制造毒品,特别是利用国家间化学品管制法律差异,通过网络勾连、国际邮包寄递、虚拟货币支付等方式,购买未列管的芬太尼类物质前体化学品,逃避监管打击,成为当前芬太尼类物质治理面临的突出挑战。中国对此高度关注,综合采取监测预警、网络巡查、重点整治、发布通告等一系列强有力举措,努力防止非列管化学品流入境外非法渠道。五、加快推进科技手段研发应用中国认真落实联合国麻醉品委员会第58/9号决议《促进全世界药物分析实验室的作用并重申此类实验室的分析和结果质量的重要性》,不断提升毒品分析技术能力和应用水平,在检验鉴定、监测预警和危害评估等领域取得了大量创新成果,为芬太尼类物质管控工作提供了有力技术保障。——建成覆盖全国的毒品实验室体系。中国国家毒品实验室自2008年成立以来,软硬件设施不断发展完善,在新精神活性物质筛查分析、基于污水和毛发样品的毒品滥用监测、新型毒品成瘾性和危害性评估以及标准物质制备等领域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为适应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管工作需要,2019年启动建设国家毒品实验室北京、浙江、广东、四川、陕西5个区域分中心,至2021年6月全部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全国还已建成16家省级毒品实验室和92家市级毒品实验室,各级毒品实验室总面积约7.1万平方米,拥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650余人。目前,以国家毒品实验室为统领、5个区域分中心为支撑、省市级毒品实验室为抓手的“1+5+N”毒品实验室体系已初步建成,从技术层面为及时发现、准确鉴定、全面监测和科学管控芬太尼类物质提供了全面支撑。——创新主动发现预警。针对芬太尼类物质等新精神活性物质新品种层出不穷、更新换代迅速的特点,中国国家毒品实验室建立基于色谱、质谱、光谱和波谱分析技术的未知物筛查体系,对公安、海关、邮政等部门发现的可疑样品进行采样分析。全球首创核磁共振谱图监测技术,基于芬太尼等新精神活性物质研发过程中需要使用核磁共振波谱(注1)确认产品化学结构的情况,将全国1000余台核磁共振波谱仪纳入管控范围,定期采集产生的核磁谱图并与母本库进行比对,筛查其中涉及芬太尼类物质及前体化学品的可疑谱图,为追查相关非法制造、贩卖行为提供线索。2012年以来,完成1万余份可疑样品和200余万张核磁谱图的筛查分析工作,累计新发现21种芬太尼类物质和其他350余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全面监测滥用情况。中国国家毒品实验室探索研究芬太尼类物质等毒品滥用后主要代谢物在人体内的分布规律,确定血液、尿液、唾液、毛发、指甲等不同生物检材的检测时间窗口,建立高通量的实验室检测方法,用于高效发现潜在滥用人员。基于高效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技术,开发污水中痕量毒品的检测方法,目标物覆盖包括6种芬太尼类物质以及其他65种毒品及其代谢物,定量限达1ppt(注2),并构建基于污水分析数据的毒品消费量评估模型。依托毒品实验技术体系,建立了覆盖365个城市近5000家污水处理厂的城市生活污水监测网络,以及涵盖高风险人群的生物样品监测网络。2020年以来,累计完成6万余份城市生活污水和15万余份毛发样品的筛查分析。——提升检验鉴定能力。中国国家毒品实验室制定较为完善的毒品检验鉴定技术规范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体系,分析目标物涵盖所有已发现的芬太尼类物质及其前体。国家毒品实验室研制包括芬太尼类物质在内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标准品以及标准谱图库,并配发各级毒品实验室研究使用,不断提升芬太尼类物质的定性定量检测水平,为芬太尼类物质案件的侦办和诉讼提供证据支撑。——开展依赖性实验评估。中国国家毒品实验室建立了基于实验动物模型和体内体外多种实验手段的芬太尼类物质成瘾性和危害性评估方法,通过自身给药、条件性位置偏爱、行为敏化以及药物辨别等实验评估了25种芬太尼类物质的成瘾性。同时,通过体外神经毒性实验以及模拟人的不同给药途径对上述物质进行了多种不同给药方式的急性毒性评估。经与阳性对照毒品海洛因进行成瘾性和危害性换算,形成了具有公信力和国际认可度的芬太尼类物质滥用风险数据库,并据此发布了25种芬太尼类物质的依赖性折算表,为涉芬太尼类物质毒品案件的立案追诉和定罪量刑标准提供了科学的参考依据。六、多措并举提升整体管控效能中国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围绕芬太尼类物质管控工作,综合采取政策、法律、行政、经济、社会等措施,强化党政领导、部门协同,推进行业自律、社会参与,有效防范芬太尼类物质风险危害。——压紧压实禁毒责任。中国从全局和战略高度部署禁毒工作,制定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责任考评办法,明确各级政府禁毒工作责任。要求各地紧盯研发芬太尼类物质等合成毒品风险高的生物制药研发中心、化工医药园区等重点领域,组织专门力量深入核查,把重点企业、重点人员、重点设备摸排出来,登记信息、保持关注。对于因工作重视不够、情况不掌握形成突出风险的,通过约谈、通报、督办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问题、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究。——强化部门协调联动。网信、公安、工信等部门加强互联网监管,督促互联网化工平台加强用户实名认证,集中整治涉毒违法犯罪信息突出的网站和即时通讯平台,依法关停栏目、终止服务。邮政管理部门加强寄递企业监管指导,狠抓“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项制度落实,有针对性加大查验查缉力度。海关部门不断强化风险研判和口岸监管,有针对性加大高风险货物、物品查验力度,严防芬太尼类物质走私。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整体联动,对涉芬太尼医疗机构联合开展清理整治,积极防控芬太尼类药品的滥用风险。——开展专业教育培训。2019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防范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及制毒物品违法犯罪的通告》,重申相关禁毒法律法规及处罚规定,提醒企业和个人守法经营。2023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再次发布通告,提醒企业和公民增强法律意识,警惕出口物品被用于制造毒品和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制作印发“防范芬太尼类物质等新型毒品宣传系列挂图”,集中开展专业培训,教育引导有关从业人员掌握检验识别方法,提高防范风险、发现问题的意识和能力。——提升全民防范意识。以防范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芬太尼类物质等成瘾性物质滥用为主题,广泛开展全民禁毒宣传,发动各部门力量,集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以青少年为主要对象,全面、科学、系统地普及芬太尼类物质等成瘾性物质的知识,深入揭示滥用严重危害,教育引导广大青少年牢固树立防范意识。开展全国在校学生毒品预防教育活动和防范青少年滥用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优质宣传教育资料,传播“健康人生、绿色无毒”理念。2023年,全国23万余所学校的1亿余名青少年学生参与全国青少年禁毒知识竞赛学习答题,4000多万观众通过网络直播观看竞赛总决赛。七、推进芬太尼类物质全球共治当前,全球芬太尼类物质问题愈演愈烈。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早期预警系统数据显示,2013年以来,全球46个国家报告发现芬太尼类物质共计86种,占报告发现合成阿片类物质种类总量的64%(注3)。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发布的《世界毒品报告》显示,北美地区芬太尼类物质滥用过量致死人数持续增长,欧洲和其他地区芬太尼类物质贩运活动时有发生(注4)。美国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数据显示,以芬太尼类物质为主的合成阿片类物质滥用过量致死人数2023年达7.5万人,占全部药物过量致死人数的近70%,成为美国18岁至45岁成年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注5)。2022年,欧盟国家报告缴获芬太尼2.7公斤、液态芬太尼168升、芬太尼片剂8435片、卡芬太尼6.5公斤,至少163例药物滥用致死案例与芬太尼类物质有关(注6)。中国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认真履行国际禁毒义务,坚持责任共担、全面均衡原则,倡导各国互帮互助、共建共享,反对相互指责、推卸责任,在做好自身禁毒工作的同时,坚定维护现行国际禁毒体系,全面深度参与国际禁毒领域重要决策,积极为毒品问题全球共治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推进双多边交流。积极与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发展禁毒合作关系,在共同应对芬太尼问题等全球毒品治理新挑战中发挥积极作用。先后与30余个国家和国家联盟签订50份政府间、部门间禁毒合作文件,与13个国家建立年度会晤机制,加入大湄公河次区域、上合组织、金砖国家禁毒合作等多边禁毒合作机制,不断深化与各国禁毒领域全方位信任合作。积极参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全球合成毒品监测、分析、报告和趋势项目(SMART)”、国际麻醉品管制局“离子项目”、“禁止非法分销和销售类阿片行动伙伴关系”等一系列全球毒品治理项目,加强就芬太尼类物质等合成毒品滥用种类和趋势的国际交流,致力于共同应对国际禁毒领域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中美禁毒合作。中美禁毒执法合作是两国执法合作的重点。中方开展对美禁毒执法合作的原则立场非常明确,愿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开展合作,但坚决反对以所谓芬太尼问题为由对中方进行非法制裁和无理施压。双方禁毒执法部门联合破获王某玺等走私、制造、贩卖毒品案,陈某平走私、贩卖毒品案等重大案件,在各自境内分别抓获有关犯罪嫌疑人并依法判决(注7),成为中美执法部门个案合作的成功典范。2024年1月30日,中美禁毒合作工作组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明确双方禁毒领域优先合作事项;此后,双方多次举行高层会晤,务实推动两国禁毒和执法领域对话合作。2024年7月31日,中方跨部门代表团赴美参加中美禁毒合作工作组首次高官会议,积累合作互信。中国公安部禁毒局与美国司法部缉毒署、国土安全调查局等禁毒部门保持日常热线联系、开展常态化交流会晤,2024年以来双方情报线索交流互动多达百余条(次),联合侦办杜某根、佟某佶、黄某承等多起互涉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强化前体管控。遵守国际规则,中国使用国际麻醉品管制局出口前通知书(PEN)系统,加强对芬太尼类物质前体等重点易制毒化学品品种开展国际核查;使用国际麻醉品管制局非列管化学品出口前通知书(PENLIGHT)系统,加强非列管前体化学品核查和信息交换。积极参与国际麻醉品管制局全球前体化学品管制行动,对一些中国管制但国际尚未列管的前体化学品主动开展国际核查,减少流失风险。推进落实中国与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双边易制毒化学品交流合作机制,2023年成立中国墨西哥易制毒化学品工作组,加强政策交流,共享情报信息,联合开展跨国执法行动,在保护合法贸易的同时,坚决遏制前体化学品非法流失。2024年9月6日,中墨第二届易制毒化学品工作组会议在墨西哥首都墨西哥城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墨易制毒化学品工作组工作规则》和会议纪要,为中墨禁毒合作特别是易制毒化学品执法与交流合作奠定坚实基础。——开展技术交流。积极与各国禁毒技术部门开展技术交流,分享芬太尼类物质检验鉴定、滥用监测、危害评估等领域的经验做法,共同应对芬太尼类物质给全球毒品治理带来的风险和挑战。举办污水监测技术研讨会,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欧洲毒品和毒瘾监测中心(欧盟禁毒局)、澳大利亚、新西兰、东盟各国禁毒技术专家交流包括芬太尼类物质在内的毒品污水监测技术。多次召开中美禁毒技术专家会议,建立中美科学家交流机制,与美国白宫国家禁毒政策办公室、司法部缉毒署、海关边境保护局等部门禁毒技术专家相互分享毒检实践技术经验,2024年以来开展多次技术交流,探讨强化技术支撑应对芬太尼问题,持续推动技术领域合作。结束语芬太尼类物质问题威胁人类健康、安全、福祉及社会发展进步,解决芬太尼类物质问题非一国所能,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中国对包括芬太尼类物质在内的毒品问题“零容忍”,保持主动进攻、严打高压,深化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不断完善中国特色毒品治理体系,深入推进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实现禁毒斗争形势稳中向好。深入推进芬太尼类物质治理,既是提前防范、应对化解毒品问题新风险挑战、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重要举措,也是积极参与全球毒品共治、维护全球安全稳定的重要体现。中国将一如既往坚定履行禁毒承诺,全面履行责任义务,坚持综合平衡的禁毒措施,完善物质列管、加大查缉力度、加强监测预警、强化技术支撑、创新管控手段,坚决遏制芬太尼类物质的非法制造和走私贩运。全球毒品治理的实践证明,开展综合全面、平衡兼顾的禁毒措施,才能有效应对毒品问题。包括芬太尼类物质在内的合成毒品问题,更难以单纯依靠物质列管或者减少供应措施实现根本解决。合作形成合力,共治才能共赢。中国倡导国际社会坚持平等相待、合作共赢,着力增强解决全球毒品问题的政治意愿和实际行动;坚持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充分认识减需减供并举理念的重要性,进一步剖析滋生以芬太尼为代表的合成毒品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推动解决根本性问题;坚持开放包容、共建共享,秉持合作与信任精神,推动理念创新、行动创新,开展治理芬太尼问题务实合作,共同应对毒品问题新挑战,推动构建不受毒品危害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维护和促进人类社会的和谐进步。(注1)核磁共振波谱是通过核磁共振现象测定分子结构的一种技术,广泛应用于有机物的化学结构解析。(注2)ppt是指万亿分之一,1ppt相当于每升水样中含有1纳克目标物质。(注3)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早期预警系统,https://www.unodc.org/LSS/Page/NPS/DataVisualisations。(注4)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2021年至2024年《世界毒品报告》(World Drug Report),https://www.unodc.org/unodc/en/data-and-analysis/Previous-reports.html。(注5)美国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CDC),https://www.cdc.gov/nchs/nvss/vsrr/drug-overdose-data.htm。(注6)欧盟禁毒局(EUDA):《2024年欧洲毒品报告》(European Drug Report 2024),https://www.euda.europa.eu/publications/european-drug-report/2024_en。(注7)王某玺与陈某平两起案件均不涉及芬太尼类药品。来源:新华网(券商中国)
外交部
羚锐制药
NLIGHT
券商中国
03-04 19:57
浙江证监局对同花顺云软件高管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浙江证监局今日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浙江同花顺云软件有限公司总经理赵远、合规专员吴杰采取监管谈话,称两人对公司的合规管理负有责任。根据公告,经查,同花顺软件存在营销人员运用部分客户成功案例、展示客户称赞截图、个股过往业绩等进行展示宣传,且缺乏风险提示的情形;部分营销、服务人员存在夸大、误导性宣传以及变相承诺收益的情形;部分提供投资建议人员存在未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形;直播业务推广过程中合规管控不到位,且存在暗示推荐个股等情形;公司作为平台运营主体在与证券公司合作开展投资咨询服务过程中,未尽到合规管理责任;与关联公司合作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合规管控不到位。11月18日,浙江证监会发布公告,同花顺软件存在上述不合规活动,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决定对同花顺软件采取责令改正、责令暂停新增客户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整改及暂停期限为3个月。 浙江证监局今日还对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出具警示函,称发现港澳资讯存在部分未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利用公司视频号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网络直播不规范的情形;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不规范,存在服务留痕记录不完备的情形。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港澳资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应切实增强合规意识,规范展业行为,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在本轮行情火爆,一些社交平台荐股热,没有投顾资质的也在上网荐股,引导投资者入局。一些有投顾资格的公司为了扩大业务,也走在违规边缘。2021年10月,证监会机构部发布《机构监管情况通报(第86期)》,对券商、基金、投资咨询公司开展网络直播提出明确要求,要求禁止以直播的方式开展投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推介等荐股行为;证券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网络直播发表评论时,应当保持客观、专业的态度,主要围绕经济形势分析、市场变化评论、经济数据解读等宏观层面。11月上旬,深圳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收到深圳证监局通知,通知要求咨询机构“对于公司管理账号发布内容和直播素材应事先进行合规审核,直播过程中合规应有效监控和干预,严禁直播荐股”。辽宁证监局近日发布公告,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枫杨路证券营业部被出具警示函。辽宁证监局公告,其问题主要有:客户回访工作不到位;客户经理从事回访工作;部分网络直播未报备也未进行合规管控,向客户提供的部分投资建议缺少合理依据,留痕记录不完整。
同花顺
证监局
软件
证券时报·e公司
池北源
2024-11-25 22:08
“祸起”直播荐股,又一券商被罚!
近日,“直播荐股”的整顿风暴仍在业内持续发酵。继日前同花顺子公司因直播违规被监管暂停业务之后,一家券商也因网络直播违规等行为收到监管罚单:辽宁证监局披露了关于对中天证券一家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近日,微信视频创作安全中心发布《微信视频号直播违规打击公告(2024年10月)》,并公布了典型的违规案例,其中包括违规推荐股票、回答评论区关于个股的具体问题、出镜主播与职业编号人员身份核验不一致等情形。一券商营业部因违规直播被罚11月19日,辽宁证监局披露了关于对中天证券沈阳枫杨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该营业部存在三大问题:一是客户回访工作不到位。二是客户经理从事回访工作。三是部分网络直播未报备也未进行合规管控,向客户提供的部分投资建议缺少合理依据,留痕记录不完整。依据相关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辽宁证监局表示,该营业部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在30日内提交书面报告。值得一提的是,此案“一案双罚”,涉事员工也收到罚单。罚单显示,王某仑作为该营业部负责人,对营业部的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辽宁证监局决定对该员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花顺子公司因直播违规被暂停业务近期,监管重拳出击,对“直播炒股”乱象进行严监管,多家机构已被罚。就在11月15日,同花顺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浙江同花顺云软件有限公司(简称“云软件公司”)因涉及违规行为,被浙江监管局采取责令改正、责令暂停新增客户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整改及暂停期限为3个月。据公告,云软件公司存在多项违规行为:营销人员存在运用部分客户成功案例、展示客户称赞截图、个股过往业绩等进行展示宣传,且缺乏风险提示的情形;部分营销、服务人员存在夸大、误导性宣传以及变相承诺收益的情形;部分提供投资建议人员存在未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形;直播业务推广过程中合规管控不到位,且存在暗示推荐个股等情形;云软件公司作为平台运营主体在与证券公司合作开展投资咨询服务过程中,未尽到合规管理责任;与关联公司合作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合规管控不到位。同花顺还表示,当日市场上所谓公司“非法荐股、被立案调查”的传闻与事实不符。子公司云软件公司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近日,同花顺股价波动较大,11月15日股价大跌14.3%,11月18日下跌2.28%,11月19日则上涨8.53%。除了同花顺子公司被罚以外,日前,深圳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收到深圳证监局发来的通知。通知指出,近期,行业内出现个别机构或个人利用自媒体违规荐股等违规行为,为进一步规范辖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自媒体运营管理,深圳证监局要求各机构加强自媒体运营管理,开展自查自纠并进行整改。11月14日,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发布新一期“证券警示案例”,其中提到,因直播管控不到位,某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被暂停业务。据悉,某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直播展业过程中管控不到位,合规管理未能全面覆盖至所有直播人员及平台,直播事前缺乏合规审核、事中缺少有效管控、在第三方平台直播内容事后未留痕,且直播过程中存在推荐个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被监管部门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6个月的监管措施。抖音、微信出手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近期包括抖音、微信等平台均在大力规范金融类直播行为。11月15日,微信视频创作安全中心发布《微信视频号直播违规打击公告(2024年10月)》。据悉,2024年10月,平台累计处置23574个违规直播间,11590个违规账号。其中,主要违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不规范直播特定资质内容(如:不规范婚恋介绍直播、违规推荐股票、出镜主播与执业编号人员身份核验不一致等等)等情形。微信视频创作安全中心还公布了近期典型的违规案例,包括违规推荐股票、回答评论区关于个股的具体问题,出镜主播与职业编号人员身份核验不一致等情形。微信视频创作安全中心提醒,主播在未完成金融科普资质的准入情况下,请不要在直播间内分享金融相关内容。已完成金融科普资质准入的主播,直播时应遵守相应的规范,切勿在金融科普类直播间中,出现违规推荐股票、违规引流、出镜主播与执业编号人员身份核验不一致等不规范行为。“抖音安全中心”微信公众号也在10月11日发布《抖音关于打击“非法荐股”等非法证券活动的处罚公告》指出,最近一个月,抖音累计治理股市相关违规账号3600余个、违规内容15000余条。平台已针对发现的违规内容和账号,采取了包含内容下架、资料重置、账号禁言在内的手段进行处置。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提醒投资者,“直播炒股”莫跟风,非法荐股不可信。“直播炒股”或者发布短视频公开推荐股票均是违规的,也是不可信的,如在相关平台发现违规内容,可通过“举报”功能向平台反馈。炒股并不是打开直播荐股跟风买卖股票,就可以实现稳定盈利。希望广大投资者系统性学习投资知识、保持良好心态,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失。(券商中国)
同花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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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中国
2024-11-20 12:49
3名网络主播偷税被罚
人民财讯11月15日电,近年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对网络直播从业人员的税费服务和税收监管,不断提升网络直播行业人员税法遵从度,持续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但仍有部分网络直播从业人员抱有侥幸心理偷逃税款,以身试法,扰乱正常税收秩序,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11月15日,四川、辽宁、浙江等地税务部门依法查处并公布了3起网络主播偷税案件,分别是:一、四川省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网络主播余洋偷税案件进行处理。经查,网络主播余洋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以个人及其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名义从事网络直播带货,通过个人账户收款等方式隐匿销售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805万元。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余洋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431万元。二、税务总局驻沈阳特派办组织辽宁省营口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网络主播田小龙偷税案件进行处罚。经查,网络主播田小龙2020年至2022年期间,以个人及其成立的个体服装销售中心名义从事网络直播带货,通过个人账户收取网店销售收入等方式隐匿销售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735万元。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田小龙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罚款共计1348万元。三、浙江省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网络主播金茜茜偷税案件进行处理。经查,网络主播金茜茜在2021年至2022年期间,从事直播表演取得收入,通过将网络直播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125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金茜茜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47万元。守法合规才能发展得越来越好。税务部门在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发展的同时,对偷逃税款等涉税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依规坚决予以打击,持续为守法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营商环境。网络直播从业人员作为公众人物,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既为“粉丝”作示范,又让“粉丝”更踏实。平台企业也应认真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督促协助平台主播依法依规办理纳税申报,为直播行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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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
纺织服装
人民日报
2024-11-15 16:09
非法荐股!一80后被证监局罚没455万元
监管再度出手,严厉打击非法荐股。近日,广东证监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吴某平在未取得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核准的情况下,提供直接或间接有偿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决定没收其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违法所得255.17万元,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近期A股市场活跃度提升,“非法荐股”现象有所抬头,知识付费平台、短视频平台也逐渐成为非法荐股的一个重要渠道。不仅监管、执法、司法部门在逐渐加大针对非法荐股的打击力度,相关网络平台也在积极出手,规范用户操作。知识付费导流投资咨询公开信息显示,吴某平出生于198X年7月,未取得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核准,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他在深圳小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知识付费平台(简称“小鹅通”)注册了店铺,通过个人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引流投资者购买店铺的各种课程或成为会员。同时,吴某平并以在视频课程、直播中分析推荐股票,添加微信推荐股票、在微信群中分享股票交割单、对股票交易提出建议等方式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吴某平还通过向陈某等人推荐股票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并收取荐股分成。根据广东证监局立案调查的结果,2017年8月15日至2022年6月15日,吴某平通过小鹅通平台、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收取课程费、会员费、荐股分成款等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收入,合计255.17万元。不过在申辩环节,吴某平就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定义展开了申辩。他提出,其通过小鹅通平台开展的是课程培训或直播讲解,不涉及个股推荐,小鹅通中的很多收费、课程中有关调研的费用不能算作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收入。荐股分成均系朋友之间的代客理财,不属于非法投资咨询。但上述申辩理由均一一被监管部门驳回,“结合小鹅通平台提供的视频、交易记录等材料及资金流水、询问笔录等综合认定当事人开展非法投资咨询活动。”广东证监局强调,已依法履行了调查程序,向当事人出具了调查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当事人及案件相关人员对其陈述内容签字确认,程序正当,证据合法有效。当事人涉案相关违法行为持续至2022年,未超过处罚时效。多方携手打击非法荐股日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大V”无资质荐股的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1300万元,并追缴被告人吴某某的全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据悉,被告人吴某某认为自己炒股多年且炒股水平较高,遂在某在线网站上注册了账号,发表文章谈论一些大盘的走势及趋势的看法,吸引了不少粉丝。此后,他与某网络公司合作,开通了股票交流的圈子,并担任圈主(又称“大 V”),向付费进入圈子的互联网用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有偿咨询服务,同时在圈子里进行网络直播,解答客户的提问。客户需支付每月约520元的费用后(该金额不同时期会有所变化)才可进入该圈子观看直播、跟圈主互动。几年下来,吴某某通过在类似圈子中进行网络荐股违法所得达1200余万元。经福建证监局认定,吴某某在此期间无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质。2022年9月22日,吴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违法所得270万元。法院提醒,网络平台、证券经营机构要强化财经博主的行业资质审核,及时提出风险预警。广大投资者也应当认识到证券期货交易属于高风险的投资活动,任何机构或个人都不可能提出稳赚不赔的建议,切勿轻信所谓的“股神”推荐。与此同时,10月11日晚间,“抖音安全中心”官微发布关于打击“非法荐股”等非法证券活动的处罚公告。公告显示,最近一个月,抖音累计治理股市相关违规账号3600余个、违规内容15000余条。近期处理的典型案例包括:账号“大蓝”推荐特定股票,“股海才子阿名”等9账号导流私人聊天工具荐股,“苏苏123”等7账号发布股票代码荐股等。(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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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中国
2024-11-06 17:15
中央网信办部署开展“清朗·整治违规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专项行动
人民财讯10月3日电,近日,中央网信办印发通知,部署开展为期3个月的“清朗·整治违规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专项行动。中央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专项行动针对违法违规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为,集中整治五类突出问题。一是编发虚假不实新闻信息,使用与新闻信息内容严重不符的夸张标题,或者恶意篡改、断章取义、拼凑剪辑、合成伪造新闻信息,误导社会公众。二是借舆论监督名义,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威胁、要挟他人提供财物、开展商业合作,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是仿冒、假冒新闻网站、报刊社、广播电视机构、通讯社等新闻单位,或者擅自使用“新闻”“报道”等具有新闻属性的名称、标识开设网站平台、注册账号、发布信息。四是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资质,违规开展新闻采访、发布新闻信息。五是伪造、倒卖、出租、出借、转让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资质。出售、出租或以其他形式委托第三方主体运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频道等。通过不正当手段、虚假材料等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中央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强调,各地网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指导网站平台优化公众账号类别设置,专设“新闻类账号”,并将审核许可资质作为开设新闻类公众账号前置条件。要切实推动“持证亮牌”,通过网站平台、公众账号、应用程序、网络直播等各类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均应在获批服务形式的显著位置明示主体名称、许可证编号。要督促网站平台优化算法模型和推荐机制,对新闻类账号发布的高质量新闻信息优先推送。要拓宽投诉举报渠道,积极受理、核查处置相关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信息服务
互联网
违规
人民财讯
刘良文
2024-10-03 09:16
热搜爆了!央广网评装聋作哑的“三只羊”
9月19日,包括“三只羊网络”、“三只羊网络水果生鲜”、“三只羊网络美丽生活”在内的多个三只羊公司旗下账号在停播两天后复播。此外,多个三只羊官方授权账号也都在正常直播中。对此,央广网发表评论。很快,#央广网评装聋作哑的三只羊#登上热搜榜首。 全面复播目前,“三只羊网络”直播间评论区显示“主播已设置仅粉丝可以评论”。 平台数据显示,上午9时50分左右,“三只羊网络”直播间有超过1万名网友在线,但在约30分钟的直播中,主播未提月饼风波事件,只介绍上播产品。 截至中午12时,“三只羊网络”直播间仍有超1万网友在线。 据媒体报道,在“疯狂小杨哥”被曝卖槽头肉做的梅菜扣肉、假茅台、假牛肉卷后,近日又被曝直播间月销5000万元的香港月饼,在香港却根本买不到。此前,小杨哥在直播间声称这款月饼是香港高端品牌,里面是黑松露,还是米其林大师调制的。但产品信息显示,该产品实际产地是在广州和佛山。有很多香港网友表示,根本没有听说过这个品牌,香港流行网购平台也没有这款产品的踪迹。9月17日,合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报称,对三只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直播中涉嫌“误导消费者”等行为,现已立案调查,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处理。 9月18日,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涉美诚月饼的情况通报称,在企业经营方面“目前暂未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品牌授权和委托加工手续合规,近期监督检查和食品检测也无异常。央广网发文评论央广网发表评论表示:产品质量暂无问题并不代表主播销售没有问题,更不意味着“三只羊”可以无视消费者正当的退货要求,继续靠装聋作哑蒙混过关。犯了众怒的“三只羊”不光要妥善解决好售后问题,更要为违法违规付出应有的代价。 有多位法律人士指出,其违背了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关于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规章,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可以说,月饼商家和带货主播双方都心照不宣地“蹭”香港本土商品,以抬高月饼身价。自己赚得盆满钵满,却置消费者最基本的知情权于不顾。事件曝光至今已经过去将近一周时间,“三只羊”仅以“时令商品”无质量问题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条款为由拒绝退货,除此之外再无一句正面回应。但默不作声并不能洗脱或逃避该负的法律责任。有律师指出,如被确认存在“虚假宣传”,那么上述看似被“三只羊”巧妙利用的“免责护身”条款就失效了,并且还要按罚则“退一赔三”。诚恳道歉、积极赔偿、认罚整改,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态度。做生意讲究以诚为本,更何况是基于粉丝信任的主播带货行为。究竟是不是“挂羊头卖狗肉”的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还有待官方的认定。但显而易见的是,一边亲热喊着“家人们”,一边算计怎么玩文字游戏、钻空子误导“家人们”,这样的带货主播“红”不长久,迟早必遭反噬。部分内容综合自:央广网官方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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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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