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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突发!002329,被证监会立案!
3月31日晚,皇氏集团(002329)公告,公司于3月28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皇氏集团称,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皇氏集团主要从事奶水牛的养殖及水牛奶产品的研发工作。根据公司财报披露,公司是国内水牛奶领域的龙头企业。对于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具体情形,皇氏集团也有所披露。其表示,公司收到《立案告知书》后,对近期经营情况进行了自查。2019年11月11日,皇氏集团原子公司皇氏数智有限公司与泰安市东岳财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下称“泰安东岳财富”)签订《泰安市东岳数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下称《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2019年11月12日,公司对《合伙协议》进行披露,但未披露《补充协议》,直至公司于2023年11月收到关于皇氏数智有限公司与泰安市东岳财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签订《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材料,才对该《补充协议》主要内容进行披露。此前,深交所于2024年年底对皇氏集团出具监管函。监管函提及,皇氏集团对上述事项的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时。今年1月,广西证监局向公司出具警示函,提及皇氏集团对上市事项的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皇氏集团2023年11月披露的信息,因与公司、皇氏数智有限公司发生合伙合同纠纷,泰安东岳财富向泰安中院提起诉讼。泰安东岳财富与皇氏数智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东岳数智确保泰安东岳财富在持有基金份额期间,每年能从基金取得投资本金6.5%的投资收益。如其每年从基金所获得的实际投资收益金额小于上述约定收益金额,皇氏数智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协议签订后,泰安东岳财富向东岳数智出资3.1亿元。泰安东岳财富认为,自2020年12月12日起至起诉时,东岳数智未再依约向其支付投资收益,皇氏数智的差额补足义务已经触发,其应补足应付而未付的投资收益。泰安东岳财富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皇氏数智支付投资本金3.1亿元,并支付差额补足款5821.11万元,皇氏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4年11月19日,泰安中院判决皇氏数智向泰安东岳财富支付投资转让款3.1亿元,并支付差额补足款,皇氏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皇氏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目前已被受理。皇氏集团今年1月披露的业绩预告显示,预计2024年归母净利润将亏损6.2亿元至6.8亿元;扣非净利润亏损4.94亿元至5.54亿元。公司提到,因诉讼引发的计提预计负债,信用减值损失、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等,是公司业绩下降的主要原因。不过,皇氏集团同时表示,公司积极开展市场策略革新,以水牛奶差异化产品为载体,挖掘TO B端茶饮渠道、积极开拓会员制仓储式超市和婴童连锁渠道、优化亏损渠道等,公司乳业板块净利润实现翻倍增长,毛利率有所提升。剔除转让云南乳业子公司的影响,公司乳业板块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约5%。
皇氏集团
证监会
信息披露
证券时报·e公司
吴志
03-31 19:00
中办、国办印发!
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2025年3月21日)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共建,坚持弘扬诚信文化,坚持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相互融合,坚持信用奖惩合理合法,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二、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一)深化政务信用建设。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完善政府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失信惩戒措施,政府及其部门(含下属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引资、人才引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投资融资、涉企收费等领域出现失信行为的,按规定将其纳入信用记录,限制其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和项目、试点示范、评先评优。有效发挥事业单位异常名录作用,提升事业单位诚信自律水平。加强公职人员诚信管理和教育。(二)加强经营主体信用建设。强化经营主体信用管理,支持经营主体完善合规经营制度、管控信用风险,引导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守信践诺。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在确保保密和敏感信息安全前提下,加强国有企业信用状况披露。鼓励经营主体主动向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不断健全信用记录。(三)加快社会组织信用建设。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共享、公开,强化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引导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提升内部治理水平。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等活动,发挥其对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等作用。(四)有序推进自然人信用建设。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自然人信用记录。加快推进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医疗、教育、家政、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平台经济等领域从业人员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开展自然人信用评价,用作为守信主体提供激励政策的参考,严禁将非信用信息和个人私密信息纳入信用评价。(五)全面强化司法执法体系信用建设。加强法院、检察院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依法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加强司法执法人员信用建设,建立执法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承诺制度。提高虚假诉讼违法失信成本。严格失信被执行人认定程序,优化相关失信惩戒措施。三、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六)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严格界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围,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确定本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形成行业信用记录,其中属于失信信息的,要分类明确其失信严重程度。对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实行目录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建立相关主体的完整信用记录。(七)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强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坚持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统一归集各领域信用信息,根据需求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定期开展归集共享质效评估。推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深度联通、数据共享。研究加强区块链等技术在信用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在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提升商业合同信息、产业链信息、交易信息等共享水平。(八)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公示制度。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公示标准规则。“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公共信用信息。“信用中国”网站按照公益性原则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对已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公共信用信息,信用服务机构应当确保使用的信用信息与公示内容相同、期限一致。(九)有序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流通。制定公共信用信息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依授权开展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开发、产品经营和技术服务,严禁未经授权、超范围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流通准入标准规则。鼓励经营主体依法依规依托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公益服务。探索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价值收益合理分享机制,依法依规维护公共信用信息资产权益。鼓励区域间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信用评价互认、信用奖惩协同。(十)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追溯和侵权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信息传输链条各环节安全责任。严格落实安全保护责任,规范信用信息处理程序。提高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四、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十一)强化对守信行为的激励。构建全方位的信用激励政策环境,为守信主体在公共服务中提供便利或优惠。鼓励平台企业用好大数据资源,为守信主体精准提供市场化、社会化激励。支持金融机构深入挖掘信用信息价值,持续提升守信主体融资便利化水平。(十二)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规范设定失信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合理确定惩戒范围和力度。设定失信惩戒措施、确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设列领域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为依据,其中涉及设定对信用主体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的措施,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和退出的条件、程序。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在申请政府资金、享受税收优惠、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股票债券发行、评先评优、公务员录用遴选调任聘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禁止。在房地产市场、互联网、人力资源市场、能源中长期合同领域增设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失信惩戒措施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行清单化统一管理。(十三)完善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的渠道,优化信用修复规则,加强司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信用服务机构等修复协同。对完成修复的信用主体,应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将其移出相关失信名单,并依法依规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五、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十四)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健全本地区本行业信用评价机制,根据评价结果优化监管方式,对不同类型信用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十五)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在行政审批、证明事项、信用修复等领域推行信用承诺制。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事项时,申请人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信用状况较好且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材料的,应先行受理。建立信用承诺践诺跟踪机制。引导信用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十六)推进信用报告深度应用。推动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商引资、资质审核等公共管理领域充分使用信用报告。大力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鼓励在招标投标、融资授信、商业往来等市场交易活动中使用信用报告。(十七)加强对政府签订、指导签订合同等履约信用监管。强化合同履约跟踪核实,及时将政府签订的合同、政府指导签订的合同等履约情况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经核实的合同履约情况纳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切实提高合同履约水平。(十八)推动信用赋能基层治理。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涉农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明确采集责任,优化精简采集指标和评价规则,提升对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水平。推动信用赋能社区治理,支持信用园区、街区建设。(十九)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法律法规制度。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进一步明确各类主体的赋码部门,健全赋码数据共享与校核机制。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标准。推动出台社会信用建设法,推动将信用规则纳入相关专项法律法规。加强信用政策出台前的综合评估,防止信用管理措施泛化滥用。六、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化社会化水平(二十)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创新信用评价、信用评级、信用评分、信用报告、信用核查、信用管理、信用咨询以及环境、社会和治理评价等业务模式,有效支撑信用经济发展。规范信用服务机构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为。支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采集金融领域信用信息,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基础征信服务。优化个人征信市场布局,增加个人征信产品和服务供给。做优做精企业征信市场,探索发展聚焦细分领域的企业征信机构。全面加强征信监管,促进征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二十一)深入推进信用融资和信用交易。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按照实际应用需求扩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范围,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企业融资增信制度,有效提升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比重,支持符合条件的征信机构参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运营。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采集商业合同履约信息,支持有序推广赊销、分期付款、融资租赁等信用销售模式。强化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约束机制。将恶意逃废债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纳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二十二)加强平台经济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和平台企业经营信息的共享,引导平台企业建立平台内信用管理制度和平台间失信联合约束制度,根据平台内商户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的管理和服务,为守法诚信经营主体提供更多优惠便利,对违法失信经营主体在平台规则内予以限制。加强对网络主播、自媒体、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MCN机构)等信用监管。(二十三)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推进信用信息数据跨境流通,有序开展跨境信用合作,推动信用评价、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跨境互认。支持国内信用服务机构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金砖国家开展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信用服务合作。加强国际征信交流,积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征信机构。推动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国际化发展。七、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形成上下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本领域信用建设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做好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建立健全示范区后评价机制。持续开展城市信用监测。弘扬诚信文化,普及诚信教育,依法依规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诚信宣传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诚信典型的引领作用,持续开展“诚信之星”宣传和“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推动形成守信践诺的良好社会风尚。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证券时报)
社会信用体系
政务信用建设
经营主体信用建设
证券时报
03-31 18:26
金通灵或面临重整
金通灵(300091)或将面临重整,公司称期望把握机会改善经营和财务状况,提高对中小投资者的诉讼赔付能力及比例。3月30日晚间公告显示,金通灵近日收到债权人上海创亚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创亚物流”)送达的《告知函》,创亚物流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及预重整。创亚物流曾为金通灵提供了货物运输服务,截至目前金通灵尚欠创亚物流的运费共计153.65万元。创亚物流认为,金通灵目前亏损严重,经营性现金流存在巨大缺口,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偿还能力,但考虑到公司具有重整价值,通过预重整以及后续的正式重整程序,将有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结构,并恢复其可持续的盈利能力,这将更有效地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重整是旨在挽救债务人企业、恢复其持续盈利能力为目标的司法程序。不过,如重整未能成功,法院将裁定终止相关企业的重整程序,并宣告企业破产。三季报显示,以工业鼓风机、离心空气压缩机等为主营产品的金通灵,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形。截至2024年9月底,金通灵拥有资产总额约52亿元,负债总额34.3亿元,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8.6亿元,公司持有货币资金1.3亿元。公司去年前三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046万元。金通灵此前曾披露业绩预告显示,公司预计2024年度净利润亏损为9.5亿元至14亿元。报告期内,公司对收购上海运能形成的商誉进行了初步减值测试,并对应收款项、合同资产等计提资产减值损失。据此,金通灵认为,因严重亏损导致公司净资产大幅下降;公司资产中应收账款、合同资产等快速变现能力较弱的项目占比较大,无法快速变现用于清偿债务。目前,公司将有大额借款及贷款陆续到期,在所有资金均用于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将无法按时归还到期款项,现金流存在巨大缺口。“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通过预重整及重整将会引入重整投资人提供的增量资金和资源,化解公司债务危机。”金通灵方面表示。金通灵能否进入预重整或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在法院对预重整及重整申请进行审查的阶段,金通灵董事会将依法协助法院评估重整的可行性,并确保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保持稳定。“无论公司最终是否进入预重整或重整程序,董事会都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经营管理工作。公司将力争通过重整计划的执行,改善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提高对中小投资者的诉讼赔付能力及比例。”金通灵方面表示。
金通灵
创亚物流
重整
证券时报·e公司
张一帆
03-30 22:35
东方生物与FS公司跨境互诉:美方指控违反“禁止规避”条款,中方反诉资质造假与合同无效
近日,东方生物与美国FS Medical Supplies, LLC(以下简称“FS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引发市场高度关注。双方围绕新冠检测试剂采购协议中合同效力与履约责任展开法律交锋,不仅在美国德克萨斯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对簿公堂,东方生物更在国内启动反诉程序,这场跨国商业纠纷正逐步升级。根据双方的诉讼信息,表面上看,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东方生物是否违背了2020年签订的《框架采购协议》中“禁止规避”条款的规定。但进一步来看,FS公司实际是否具备经营资质,将是合同是否具备效力的关键。FS公司指控东方生物违反“禁止规避”条款FS公司在美国的诉讼聚焦于合同中的“禁止规避”条款。根据FS公司提交的起诉状,2020年5月至9月,东方生物及美国衡健与其签订了两份《框架采购协议》,约定由东方生物作为生产商、美国衡健作为供应商,通过FS公司向其客户供应抗体及抗原检测试剂。协议第10.1条明确规定“禁止规避”条款,即制造商不得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方接触FS公司的客户资源,包括其介绍的买方或合作中知晓的联系人。FS公司指控东方生物在合同履行期间,东方生物及美国衡健违反了合同中的“禁止规避”条款,直接向FS公司的客户提供新冠检测试剂,造成FS公司的相关经济损失提起合同纠纷诉讼。根据协议第10.2条,违约方需支付规避行为所获净收益的100%作为违约金。东方生物主张合同无效并索赔针对FS公司的指控,东方生物在公告中回应称,已聘请美国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并初步认为FS公司的索赔“不符合商业逻辑”。公司强调,在合同签订后,FS公司未按约定下达后续订单,其违约主张缺乏依据。与此同时,东方生物在中国发起反诉。根据东方生物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双方签署《框架采购协议》以后,东方生物为履行合同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但是FS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下达后续订单。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东方生物发现,FS公司并未在中国进行注册或者备案,也未取得中国任何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同时,FS公司在美国亦未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经营与销售医疗器械许可资格,不具有销售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抗原检测试剂盒的许可或授权。因此,FS公司签署案涉合同的行为明显违反中国和美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FS公司隐瞒其不具有经营医疗器械许可的事实促使东方生物与之签署合同。东方生物提交的证据显示,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和美国FDA官网均无FS公司的相关资质记录。东方生物认为,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以及美国德克萨斯州相关普通法和成文法的规定,案涉合同无效。东方生物认为,FS公司的虚假陈述使其面临法律风险,并导致前期履约投入的损失。FS公司作为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东方生物由此遭受的损失。因此,东方生物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双方于2020年9月10日签署的《框架采购协议》无效;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560万美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影响受到行业关注目前,美国法院尚未开庭审理此案,而中国方面的诉讼程序亦在推进中。东方生物表示,案件涉及境外复杂法律程序,诉讼周期较长且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同时强调,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未出现资产冻结或受限情况,案件不会对公司2024年度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此次纠纷受到了体外诊断行业的广泛关注,预计也将对类似商业合同纠纷的处理产生一定影响。在业内看来,对于企业而言,此次事件警示在跨境合作中需强化资质审查与风险预判;对行业而言,如何平衡效率与合规经营,仍是全球化背景下的重要课题。
东方生物
FS公司
跨境诉讼
03-30 20:18
东方生物: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美国衡健被诉违反合同“禁止规避”条款
人民财讯3月28日电,东方生物(688298)3月28日晚间公告,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美国衡健近日收到美国德克萨斯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受理的原告FS Medical Supplies, LLC起诉状,原告以东方生物及美国衡健违反了合同中的“禁止规避”条款直接向FS公司的客户提供新冠检测试剂,造成FS公司的相关经济损失提起合同纠纷诉讼。东方生物尚未收到该案的正式送达文书。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已聘请美国专业律师应诉,并在国内对FS Medical Supplies, LLC提起诉讼。
东方生物
美国衡健
FS Medical Supplies
人民财讯
李在山
03-28 22:58
刚刚,证监会重罚!拟罚款17亿,19人被禁入!
监管部门严打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今日,河北证监局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旭光电”,已退市)及其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东旭集团”,债券发行人)等相关主体证券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同日,深圳证监局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旭蓝天”)等相关主体证券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绝不允许‘浑水摸鱼’‘一退了之’”,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针对上市公司在退市过程中存在财务造假、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证监会将会同司法机关,持续强化自律监管、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等全方位立体式追责。与此同时,证监会将更大力度落实投资者赔偿救济,充分发挥投保机构作用,综合运用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专业调解等各类方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拟开17亿元罚单证监局经调查,已经初步认定了东旭集团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来看,包括2017年东旭光电不符合股票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违法募集资金75.65亿元;2018年东旭集团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违法募集资金35亿元。在2015至2019年期间,东旭集团虚增收入累计478.25亿元,虚增利润累计130.01亿元,虚增货币资金447.9亿元(最高);东旭光电虚增收入累计167.6亿元,虚增利润累计56.27亿元。东旭集团及相关主体还非经营性占用东旭光电、东旭蓝天货币资金,截至目前披露的尚未归还金额合计169.59亿元。另外,东旭光电和东旭蓝天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报。河北、深圳证监局拟对东旭集团时任董事长李兆廷等43名责任主体合计罚款17亿元,对其中19名主要责任人员采取五年以上直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根据规定,相关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河北、深圳证监局将在依法履行监管执法程序后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证监会表示,目前相关中介机构违法执业行为正在同步调查。河北、深圳证监局将继续督促东旭光电、东旭蓝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追回被东旭集团及相关主体非法占用的资金。对于相关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证券犯罪问题线索,也将按程序依法移送公安机关。退市不是免罚牌退市公司往往各类风险交织,多数公司治理存在违规行为,且不乏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恶性违规。上市公司退市后,主体依然存在,责任还要承担,投资者利益保护不因退市而改变,要坚决杜绝“金蝉脱壳”“一退了之”。加强退市实施中的投资者保护,是退市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也是实现“退得下、退得稳”的重要前提。2024年4月12日,证监会在《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中强调,坚持对退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违法违规行为“一追到底”,严惩导致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责任人员,依法实施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推动健全行政、刑事和民事赔偿立体化追责体系。据不完全统计,2025年以来,已有上海易连、腾信股份、鸿达兴业等多家退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被处罚,证券违法违规一追到底渐成市场共识。除了行政处罚,监管部门持续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对违法违规行为一追到底、依法严惩。此前已有不少涉嫌犯罪的退市公司及责任人被移送司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投资者赔偿救济等方面,证监会主动加强与司法机关等各方面的协作,更好发挥投保机构的作用,推动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当事人承诺等案例落地,为投资者获得赔偿救济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2023年,已经退市的紫晶存储4家中介机构,通过先行赔付程序赔付1.7万名投资者10.86亿元。记者了解到,下一步,证监会将更大力度落实投资者赔偿救济,发挥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作用,综合运用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专业调解等各类方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相关单位将加大代表人诉讼的适用力度,积极为投资者主张权益;灵活运用代位诉讼、支持诉讼,应对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提升民事诉讼的便捷性,强化投资者追责意愿。(券商中国)
证监会
东旭光电
东旭集团
券商中国
03-28 20:45
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人民财讯3月28日电,中国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完善股东、股东会相关制度。一是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专节,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职责和义务。二是完善存在类别股公司相关规定,要求公司在章程中载明类别股的权利义务以及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三是修改股东会召集与主持、代位诉讼等相关条款,降低临时提案权股东的持股比例,优化股东会召开方式及表决程序。
证监会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股东
人民财讯
王焕城
03-28 20:15
严打上市公司违规披露,公安部公布5起犯罪典型案例
3月28日,公安部公布了5起上市公司犯罪典型案例,均涉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案例包括: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及相关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及相关人员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东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一是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及相关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经查,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该公司筹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亿元,为满足债券发行业绩要求,时任公司董事长宋某和其他高管人员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提前确认收入、虚构回款掩盖亏损、虚增商誉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在2018年年报中对外发布,共计虚增商誉2.14亿余元,虚增收入4.67亿余元,虚增资产6.48亿余元,虚增利润6.58亿余元。另经侦查发现,审计会计师朱某军、刘某军在上述年报审计过程中发现明显异常现象,仍指导该上市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并销毁询证函掩盖合同造假事实,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024年10月,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宋某等作出有罪判决;11月,以犯提供虚假证明罪对朱某军、刘某军作出有罪判决。二是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及相关人员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经查,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和B公司分别为A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2017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A集团公司董事长陈某荣指使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列、财务总监李某龙,通过A集团实际控制的多个公司和个人账户,将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23亿余元资金转至A集团及其关联方;指使B公司高管屈某采用同样方式,占用B公司1.7亿余元资金,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均构成关联交易。此外,自2017年底开始,陈某荣指使陈某列和李某龙在未经董事会审议的情况下,擅自以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为A集团及其关联方违规担保11亿余元。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和B公司均未依法履行上述关联交易和担保信息披露义务。至案发,A集团对两家公司尚有总计20亿余元未归还。2024年7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对陈某荣、陈某列、李某龙作出有罪判决,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屈某作出有罪判决。三是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经查,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2015年至2018年期间,该公司通过虚增银行存款、虚减对外借款和融资费用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并存在虚增利润、违规不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信息、担保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其中,2015年年报虚增利润达到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75%;2016年年报虚增利润达到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38.8%,并将亏损披露为盈利;2017年年报中未依法披露的诉讼、仲裁、担保信息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227.6%;2018年年报中未依法披露的诉讼、仲裁、担保信息占最近一期披露净资产的805.6%。2024年3月,德州市中级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程某某作出有罪判决。四是东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经查,东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为完成业绩指标,赵某等人策划、组织、指使实施财务造假,通过虚构的翡翠原石销售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其中,该公司2017年年报虚增利润1.84亿元,2018年半年报虚增利润7900万元。2024年8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赵某等作出有罪判决。五是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经查,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伙同其他高管,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的公司半年报和年报中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多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其中,2016年、2017年未依法披露的关联方占用资金和担保金额累计达6.12亿元、3.55亿元;2018年、2019年虚增利润总额129万元、7924万元。另经侦查发现,黄某等人还涉嫌挪用资金、虚假诉讼等其他经济犯罪,涉案金额巨大。2024年1月,塔城地区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对黄某等作出有罪判决。(证券时报)
上市公司
违规披露
不披露重要信息
证券时报
03-28 18:57
严打上市公司犯罪,公安部公布5起典型案例
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党委部署要求,按照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的意见》,会同相关单位不断健全完善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制机制,从严从快依法严厉打击上市公司犯罪,侦破了一批财务造假大要案件,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作出积极贡献。今日,公安部公布5起上市公司犯罪典型案例。1、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及相关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2022年1月,北京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经查,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该公司筹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亿元,为满足债券发行业绩要求,时任公司董事长宋某和其他高管人员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提前确认收入、虚构回款掩盖亏损、虚增商誉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在2018年年报中对外发布,共计虚增商誉2.14亿余元,虚增收入4.67亿余元,虚增资产6.48亿余元,虚增利润6.58亿余元。另经侦查发现,审计会计师朱某军、刘某军在上述年报审计过程中发现明显异常现象,仍指导该上市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并销毁询证函掩盖合同造假事实,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024年10月,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宋某等作出有罪判决;11月,以犯提供虚假证明罪对朱某军、刘某军作出有罪判决。2、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及相关人员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2022年2月,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B公司及实控人陈某荣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和陈某荣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经查,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和B公司分别为A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2017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A集团公司董事长陈某荣指使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列、财务总监李某龙,通过A集团实际控制的多个公司和个人账户,将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23亿余元资金转至A集团及其关联方;指使B公司高管屈某采用同样方式,占用B公司1.7亿余元资金,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均构成关联交易。此外,自2017年底开始,陈某荣指使陈某列和李某龙在未经董事会审议的情况下,擅自以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为A集团及其关联方违规担保11亿余元。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和B公司均未依法履行上述关联交易和担保信息披露义务。至案发,A集团对两家公司尚有总计20亿余元未归还。2024年7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对陈某荣、陈某列、李某龙作出有罪判决,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屈某作出有罪判决。3、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2024年3月,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经查,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2015年至2018年期间,该公司通过虚增银行存款、虚减对外借款和融资费用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并存在虚增利润、违规不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信息、担保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其中,2015年年报虚增利润达到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75%;2016年年报虚增利润达到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38.8%,并将亏损披露为盈利;2017年年报中未依法披露的诉讼、仲裁、担保信息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227.6%;2018年年报中未依法披露的诉讼、仲裁、担保信息占最近一期披露净资产的805.6%。2024年3月,德州市中级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程某某作出有罪判决。4、东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2021年3月,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东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原实控人、董事长赵某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经查,东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为完成业绩指标,赵某等人策划、组织、指使实施财务造假,通过虚构的翡翠原石销售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其中,该公司2017年年报虚增利润1.84亿元,2018年半年报虚增利润7900万元。2024年8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赵某等作出有罪判决。5、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2022年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及实控人黄某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经查,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伙同其他高管,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的公司半年报和年报中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多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其中,2016年、2017年未依法披露的关联方占用资金和担保金额累计达6.12亿元、3.55亿元;2018年、2019年虚增利润总额129万元、7924万元。另经侦查发现,黄某等人还涉嫌挪用资金、虚假诉讼等其他经济犯罪,涉案金额巨大。2024年1月,塔城地区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对黄某等作出有罪判决。来源:人民日报(券商中国)
上市公司犯罪
财务造假
资本市场
券商中国
03-28 15:26
又一A股公司,被证监会立案!
新元科技(300472)3月27日晚间公告,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新元科技称,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虽然已是春天,但新元科技却处在“多事之秋”。今年1月21日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北京万向新元、宁夏万向新元、天津万向新元、抚州万向新元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数量为43个,占公司及子公司账户总数比例的76.79%,合计被冻结账户资金余额922万元,申请冻结额度为7395.06万元。2月7日晚,新元科技披露公告,宁夏万向新元收到青铜峡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中国银行青铜峡支行就相关逾期贷款向公司及子公司提起诉讼。回溯前情,2022年11月30日,宁夏万向新元与中国银行青铜峡支行签订借款合同,2024年10月12日签订了补充合同。合同签订后中国银行青铜峡支行共向宁夏万向新元发放8100万元贷款,约定按照还款计划还款。截至2024年10月31日,贷款本息已逾期,逾期金额合计1264.46万元。根据宁夏万向新元与中国银行青铜峡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逾期后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全部立即到期。截至公告披露日,贷款余额为6646.96万元。3月12日披露的公告显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宁夏万向新元偿还原告借款本6646.96万元及利息、罚息;同时原告有权对被告宁夏万向新元抵押的“20万吨/年废旧资源化循环再利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3月12日,新元科技披露关于子公司银行贷款逾期暨重大诉讼进展公告。此前披露的业绩预告显示,新元科技预计2024年净利润亏损3.91亿元—5.58亿元,预计2024年扣非净利润亏损3.8亿元—5.48亿元。对于业绩变动原因,新元科技表示,报告期内,由于公司持续处于现金流紧张的状态,市场拓展放缓,项目完成进度未达预期,导致部分项目未完成验收,未能确认收入。报告期内,新元科技按迁徙率及个别认定法计提了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对合同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合计约为4.05亿元,从而影响利润。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金额约为-1039.17万元。除了面临资金困境,公司人事变动也值得关注。3月5日,新元科技董事会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吴贤龙先生的辞职报告,吴贤龙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辞职后继续担任非独立董事、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公司董事会于3月6日选举董事赵秋丽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3月17日晚间,新元科技公告称,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帆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张帆女士因个人原因辞职,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新元科技
证监会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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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晓松
03-27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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